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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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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坚称工程款已结清,实际施工人该找谁要钱?

最高院案例 | 发承包双方坚称工程款已结清,实际施工人该找谁要钱?

 

最高院典型案例

 

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后,建筑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彭某,彭某组织人员、设备入场施工。施工还未结束,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导致彭某被迫退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也未结算。

 

三方当事人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自称工程款已经结清。因彭某没拿到钱,于是,把商贸公司和建筑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彭某,且彭某并无施工资质,因此双方行为违法,合同无效,但彭某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合法主张工程款。而跟彭某的合同相对方是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声称商贸公司已经把钱付清了,因此对彭某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限期向彭某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而商贸公司不承担责任,彭某不服,上诉申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后,彭某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虽然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均主张二者之间已经结清了工程款,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工程款是否结清,涉及到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故不能仅凭发承包双方的主张,就认定案涉工程款已经结清了,而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而结合双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贸公司已经付清了工程款,因此最高院再审改判,判决建筑公司与商贸公司共同承担涉争的工程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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