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电话: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于实施30周年之际,继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后,又完成一次全面修订。那么本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事业发展成功经验的高度概括和对人类两性关系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总结。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一再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¹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²所规定的“男女平等评估制度”。男女平等评估制度是从男女平等的视角,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多方面的审视,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中,科学分析评估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因自身生理等原因所应有的特殊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男女平等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健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也是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大亮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强化妇女独立人格权利,促进全面发展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人权保障法,突出妇女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性。体例上,《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原来的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置于“政治权利”一章之后,保持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列举顺序相一致,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以人为本,秉持保护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为先的立法精神,落实《宪法》和《民法典》保护人权、尊重和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要求,顺应了广大妇女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³,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对妇女歧视”定义,充实了《宪法》第48条¹⁰关于男女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原则性规定的内涵,有利于衡量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具体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坚持问题导向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问题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在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以性骚扰防治为例,宣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¹¹”是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重大突破。然而,在对性骚扰概念作出立法界定,以及对特定场所性骚扰的强化规制等方面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其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¹²、相关教育行政法规文件等,在不同方面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性规定,但较为零散,未形成权利、义务、责任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2020年,《民法典》¹³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确立了特定场所防治性骚扰的义务,形成了开放式条文结构,引导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注重整合已有法律法规,从五个方面对防治性骚扰予以规制:(1)采用例示性立法方法,明确性骚扰常见形式,为公众、有关机构辨析认定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¹⁴;(2)从课程设置、校园管理、设施建设、预防性骚扰工作制度建立等方面,明晰各级各类学校的防范职责¹⁵;(3)从内部规章制度、专门机构或人员、教育培训、安全保卫措施、投诉渠道、调查处置程序、提供心理辅导等方面,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具体化¹⁶;(4)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对于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情形,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¹⁷;(5)确立性骚扰行为人、学校及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¹⁸。就此,在防治校园和职场性骚扰的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化了《民法典》,在宣示性条款基础上,细化学校、用人单位等机构预防和制止义务,明确国家机关及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救助义务,增设检察公益诉讼,确立相应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了预防、救助、惩治一体化的措施体系。让法律“长出牙齿”,有利于扭转这部法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软法”的困局。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0条

 

 

 

注重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许多条款注重处理与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衔接配合,特别是与《民法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衔接、融合、互动。

比如说《民法典》第1010条¹⁹新增了性骚扰防治内容,《民法典》与新增民事案由将性骚扰置于人格权的范畴之下,这些既是我国坚定保护妇女在校园、职场中的人身权益的决心,也为用人单位和法院在女性遭受职场校园性骚扰后积极作为和进行司法救济提供制度指南。但是我国当前性骚扰防治法律体系还处于雏形阶段,内容还有很多规范空间。因此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涉及性骚扰的条款更注重女性作为主要受害者群体的特点和需求,细致系统地对《民法典》提及的职场、校园等场所性骚扰进行规定,比如说考虑到《民法典》仅提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本次修法补充细化学校、用人单位等机构预防和制止义务²⁰,明确国家机关及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救助义务。

再比如2012年依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劳动和生育两方面权益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特别规定》作为一部已经颁布十年的行政法规,虽然在侵犯妇女劳动权益问题时,为司法维权救济提供了依据,但由于其本身系专门针对女职工设置,并非全体妇女,强调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用人单位和其员工之间,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提供“特别”保护,而没有关于劳动就业歧视的清晰界定和细分。故该规定是滞后于当前劳动就业新发展和生育政策改革的,很多条款内容尚需更新完善。因此,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对生育保障进行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25条

 

 

 

强化政府及妇联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职责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在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²¹、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²²、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²³、消除就业性别歧视²⁴、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²⁵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职责。妇联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联组织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做出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党中央在一系列文件中也对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基于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以下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1)代表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反映妇女意愿和利益诉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将《全国妇联章程》中规定的妇联组织相关任务²⁶赋予了相应的法律地位,为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2)协助配合、监督相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强化了妇联组织协助、监督有关部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程序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保留草案一审稿有关就业歧视联合约谈机制,将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3)依法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7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困难的人群,法律赋予妇联组织帮助他们代为申请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撤销监护资格等的权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9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5条、第76条

26.《全国妇联章程》第3条: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综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注重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加强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