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的分类
土地税收的分类
目前,一般对土地税收做如下分类:
(一)财产税式的土地税
这种形式的土地税以财产税的形式出现。它又可以分为从量与从价两种。
1.从量式土地税,可分为按面积征收与按等级征收两种
(1)按面积征收。是不分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异,产量的大小,地租的高低,而以土地面积大小为征税标准的一种最原始的农地征税方法,其税率通常采用单一税率。各地区间的税率并不一致。应税额是纳税人所有土地面积乘单一税率的乘积。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极为简便,但缺点则是极不公平。只有土地广博、土地自然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才适用。
目前,施行按面积征税的国家很少,只有印度的塔凡柯省,及巴拉圭、突尼斯等地还可以看到,但也非纯粹按面积征税,而是与其他税种配合。
(2)按土地等级征税。土地肥痛不一,耕种方法经常变换,而且各地的生产力亦有差异,如果按面积征税,有失公平。因此,在土地税收中除按面积外,又按照土质的肥癖、水利灌溉的条件、收获量的多寡、距离市场的远近等,作为土地分级的标准,对优等土地课以重税,劣等土地课以轻税,这样就避免了不公平的现象。现在,在西约旦、埃塞俄比亚、巴西的巴拉省等地还可看到这种征税方法。
2.从价式土地税
以土地的价格为征税标准。因此,开征这种税的前提是先要确定土地价格。具体的办法分为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申报或由政府派人估计两种。前者如中国台湾的地价税。后者按估价方法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税务人员按照预先确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及评估程序,将各级土地依平均年收益的资本化值估算;另一类是依据土地买卖价格,或用已定的估价标准加以比较确定地价。美国各州的财产税,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均按价格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从价式土地税,若从征税对象而言,则有土地原价税与土地增值税之分。土地原价税是依土地原来自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依土地自然增值部分予以征收。前者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地价税,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的土地原价税,后者如中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
(二)收益税式的土地税
这是根据土地收益所征收的土地税。这种税收不仅包括来自土地本身的牧益,还包括其他生产因素所创造的收益。根据土地收益征收的土地税,可以分为四种方式。
1.按总收益征税
即以土地总收获量的一定比例为征收标准。其中最古老的例子就是什一税,中国及其他国家在古代的税制多数为什一税。现在世界各地仍然有许多宗教团体在采用这种方法。什一税甚至已经被广泛采用为→种流行的租税制度。
2.按纯收益征税
这是就土地总收益中减去土地的负担及利用土地的一切费用的剩余而征税。目前,以纯收益为税基的例子较少。法国曾于1789年一1917年施行此法。现在阿尔及利亚及印度的马德拉斯省还有一些地方施行此种税法。但纯收益通常都是按推算方法估计。
3.按估定收益征税即按政府于一定时间估定的收益征税。以前日本曾施行此法,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田赋也可以说是属于此类。按照估定收益征收,是按土地生产能力征税,并不是按收获期间实际调查的产量。
4.按租赁价格征税
是以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地租为
(三)所得税式的土地税
所得税式土地税,是把从土地获得的纯收益作为一种所得,而课以所得税。这是根据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来判断纳税能力不同。英国、法国、意大利、芬兰等国实行这种税制。
上述三种税制,优劣互见。从公平来讲,所得税式的土地税优于收益式的土地税,收益式的土地税优于财产式的土地税。从征收难易来讲,所得式的土地税较收益式的土地税稽征困难,收益式的土地税又较财产式的土地税稽征困难。以征收标准的经久性而言,以面积为征税标准较有经久性;以土地价值为标准次之;以收益或所得为标准又次之。然而,就实际而言,土地税如采用所得方式征收,最能适合现代要求,但由于手续繁琐,稽征费用巨大,所以多主张征收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