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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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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存时的效力分析及结算依据

一、存在多份合同情形下工程总价款如何确定?


 

  1、工程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进行了招标并对合同进行了备案,备案合同为“白合同”,私下签订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为“黑合同”,按照《建工司解》第21条的规定,以“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注:此条款应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


 

  2、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标并对合同进行了备案,如有私下签订的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原因:认定私下签订的合同,会使招标沦为过场,同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3、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没有进行招标,但按照建委要求对合同进行了备案,如有私下签订的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不符合《建工司解》规定的“黑白合同”,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注:该情况下,两份合同均有效,效力上不存在先后顺序,以“实际履行”或“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判断标准。


 

  二、对《建工司解》第二条的解读


 

  1、“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继续行契约,被确认无效后,应限制其自始无效或溯及无效的效力,即:对当事人之前履行合同的行为,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


 

  (2)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得到了合格的建筑物,所以发包人也应当付出与合同有效同样的代价,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如果承包人只能主张合同约定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就取得了承包人应得的利润,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不符。


 

  (3)目前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款压得很低。如果按照定额或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标准,需要进行鉴定,增加诉讼成本,审理周期长;承包人可能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获取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稳定建筑市场的初衷不符。


 

  结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不能认为:这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


 

  理解:建设工程合同中与工程款结算有关的条款应当参照,但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不再具有约束力。


 

  2、最终结论:在工程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而当事人未招标或虚假招标(补手续,走过场),或者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磋商的规定,而导致私下签订的合同、备案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下,鉴于两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与“黑白合同”不同),在效力上应不区分先后顺序,不适用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而应参考第一点第三项(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没有进行招标,但按照建委要求对合同进行了备案)的处理原则,即:以“实际履行”或“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判断标准确定工程款结算的协议依据,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更接近“等价有偿”的原则。


 

  简而言之:

  (一)一份合同有效,一份无效,按有效合同结算

  (二)两份合同均有效,(应)有公示行为,则产生公信力,备案合同效力优先

  (三)两份合同均有效,无且无需公示行为,不涉及其他主体,以实际履行(意思自治)为标准

  (四)两份合同均无效,地位平等,以实际履行(意思自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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