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电话: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价款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而言,由于经历的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的关系复杂和自然条件、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如:气候、异常地质条件等等),项目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情况发生差异导致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按照变更的原因进行划分,变更的种类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发包人有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新要求等);设计变更,对原有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修改;工程环境变化;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必要改变原计划,实施方案和计划;由于政府原因或者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改。所以,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期延误等,都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需要调整合同价款。


 

  下面结合建设部分别于1999年和2013年推荐的两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第一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就工程变更价款如何进行确定做如下总结,以供专业工程律师在实务中应用。


 

  一、建设部推荐示范文本中关于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变更价款的确定,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可见在该合同范本条件下,关于变更合同价款方面,倾向于考虑适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条款,如:在工程量清单中或者投标报价文件中已有的价格约定;其次,合同中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价格条款。例如:业主决定将原来1.0米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性试验,变更为用直径为1.2米的钻钻孔桩做静载破坏性试验。经过分析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的基本费用另外一部分为钻孔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并不会因钻孔转直径的变化而变化,费用的变化主要是由于钻孔桩直径的变化而引起的。在清单中直径为1.2米的钻孔桩单价是可以找到的,并且施工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那么对于该项费用的变更我们可以选择原来的1.0米钻孔桩静载破坏试验费用加上1.2米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二)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变更价款的确定,在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比较先后两次建设部发布的推荐示范文本,我们发现关于变更价款费用的确定,在1999年的示范文本和2013年的示范文本中,前两项关于变更价款确定的方法是相同的,即在已有的合同和投标报价文件中,变更合同价款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已有的合同和投标报价文件中,变更合同价款没有约定的,但有类似合同价款的,可以参照使用最相类似的项目单价。但在第三项中2013年的推荐示范文本当中增加了:“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要求发包人变更合同价款。也就是说如果承发包人选定使用推荐文本中的条款,承包人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请求变更相应的合同价款,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因发包人故意压低价格导致损害承包人利益的可能。因此,从有利于承包人的角度来说,律师在为施工企业进行服务时,应当尽可能适用该条款以保障在市场环境中处于劣势的工程承包人利益。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二)工程变更采用新费率或价格的情况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3)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4)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2.第二种情况(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的;(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上述关于变更价款确定的规定,是我们在建设工程律师实务当中会经常遇见的,为方便有需求的律师需要,尤其是初涉建设工程律师实务的律师,我在这里简单地做了一下总结以便大家结合应用,如有不妥请大家提出批评和指正。


 

(作者:王兴栋 来源:北大法宝律所实务数据库)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