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隐蔽工程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内容摘要:隐蔽工程是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的基础,极易引发潜在的法律风险,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带来难以预见难以防控的风险损失。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实践出发,依据最新的风险管理理论和美国的企业风险防控理念,构建起防控涉隐蔽工程法律风险的三大制度模块,以量化分析方法来确定风险,以成因透视手段来评估风险,以综合防控体系来化解风险。以隐蔽工程为着眼点,最大程度贴近建设方、施工方的利益实际,提出应对风险的可行性措施体系。
十个建设工程九个诉,且几乎每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诉讼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或者夹杂着隐蔽工程的纠纷。隐蔽工程的隐蔽性极强、专业性极高、技术性极难,极易引发这样那样的法律风险及矛盾纠纷。而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由于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等层面的原因,建设方施工方应对风险的能力有待提升。
一、量化风险:司法实务反馈出的涉隐蔽工程法律风险
梳理审判实践,以实证分析法为基本手段,我们量化隐蔽工程诱发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风险
浏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等网站,一起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令人触目惊心,一篇篇经验教训的分析总结令人深思。从钱塘江标准堤塘烂泥灌芯到云南昆禄公路路基沉陷;从杭州的地铁湘湖站11•15坍塌重大事故到上海苏州河路桥改造工程中用编织袋等杂物充当填充物;从上海的新建小区商品房的“楼倒倒”到据可靠统计2007年至2011年的17座大桥坍塌的“桥脆脆”,这些用血泪身体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为代价所换来的经验教训,一次次告诫我们,工程质量重于泰山。认真梳理这些惨痛实例,可以发现,这些质量事故中都有隐蔽工程这个罪魁祸首,隐蔽工程的施工牵连着整体工程质量,极易引发质量问题,并进而导致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风险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中,通常,施工单位会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建设单位往往抗辩或反诉提出,诸如孔桩护壁工程中没有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钢筋材料不合规格或加筋量不足,或者孔桩土方开挖回填不符合图纸要求,或者主体框架中的砼浇筑存在蜂窝现象,等等。此情形下,工程款纠纷不得不以隐蔽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和突破口,而双方当事人对于隐蔽工程质量的各执一词和隐蔽工程的专业性疑难性会让法官无所适从,最终交由鉴定结构进行质量鉴定。此时对于合同的甲方和乙方来说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甲方的风险是:尽管甲方通过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心确信或者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经鉴定认定隐蔽工程确有质量问题,或者通过工程施工中已发现的一些事迹足以断定隐蔽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由于缺乏收集证据或者证据不规范,或者未经验收便接收使用了工程,最终经鉴定认定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被法院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认定为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那么其原本以质量抗辩或反诉的理由将不能成立,并势必要承担乙方所主张的工程款及其违约金损失的法律风险,同时还要承担工程质量的鉴定费用和反诉费用等。乙方的风险是:首先,如经鉴定隐蔽工程质量确有问题,那么其所主张的工程款将大打折扣。其次,还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或返工,重新接受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得到追索的工程款。再次,鉴定费、修补返工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最后,因其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本违约行为,其所主张的违约金势必就难以得到支持或者全部支持。
(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
建工领域中,隐蔽工程的项目种类繁多,涉及领域甚广,而长期以来,隐蔽工程却往往被施工及建设单位所忽视,没有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施工、检查,造成了很多疏忽与失误,不仅给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而且给履行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带来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纠纷。
从一个典型案件来看,笔者于近期承办的刘某某等5人、贵州某建筑公司与贵州某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等5名实际施工人于2006年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了要求判令支付工程款692多万元,承担逾期利息,赔偿违约损失等的六项诉请。贵州某房开公司辩称,基础工程的孔桩护壁未加钢筋;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量存在多算;为保障乙方正常施工而垫付的材料款等应予以扣除。法院查明,刘某某等5人挂靠贵州某建筑公司与贵州某房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该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在施工队进场后一直未能正常施工。直到2005年3月,该工程开始正式施工。后,双方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款为按平方米的固定价不实行调差。2006年6月,在施工未竣工的中途,因工程款支付等原因停工而致纠纷。一审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款进行审计,按照双方的要求,分别作出98定额价和合同价的两个审计价款。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等5人借用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以98定额价为标准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同期贷款利息;已付的工程材料款予以扣减;基础工程的孔桩护壁未加钢筋、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量存在多算款项应予扣减不予支持。贵州某房开公司提起上诉认为,隐蔽工程量多算应予扣减工程款。并在二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组几百张基础工程孔桩施工照片和几张工程监理通知单,拟证明隐蔽工程质量有问题且相应工程量的工程款应予扣减。二审法院维持了工程款的计算,对于基础工程的孔桩护壁未加钢筋、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量存在多算款项应予扣减不予支持。
涉及隐蔽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中,甲方的风险是:因缺乏有力证据证明隐蔽工程存在工程量的虚报问题,本应予以扣减的部分工程款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乙方的风险是:一旦被认定隐蔽工程工程量存在多算时,往往会夹杂着工程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不仅相应工程必须返工而且工程款大打折扣,违约金难以得到支持。
(三)工期违约风险纠纷
隐蔽工程施工中,常会遇到,地质结构有变化导致工程设计需变更的情形,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详尽,双方很容易推诿扯皮,发生分歧争端,常常会使工期延误。在验收环节,双方沟通不畅,通知验收无回复,原本预定的验收未能如期进行,也会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一旦延误,对于甲方而言,原本约定的交房日期延误须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而存在损失,对于乙方而言,误工的工人工资和机器设备窝工而存在损失。此时,工期延误怎么处理,责任如何承担?这些损失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四)衍生法律风险及纠纷
隐蔽工程在引发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延误等方面的风险的同时,也可能会造成一些衍生风险纠纷,主要是:隐蔽工程普通侵权纠纷,隐蔽工程不规范施工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引发的普通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隐蔽工程的工艺或建材或技术,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往往独立于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纠纷可依据确定调整相应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作出判断。
二、评价风险:风险成因的多层次透视
(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庞杂凌乱
调整隐蔽工程的法律规范体系庞杂,内容交错重叠。涉及质量方面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涉合同履行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涉隐蔽工程管理方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体系庞杂而内容繁多的法律规范,跨越了建筑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等多个专业性极强的学科,而实践中,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及技术管理人员通常很难兼具以上所有学科知识,甚至在一些工程施工中,有些专业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相应资格资质,连自身专业知识都不够精通,即使有相关资质证照的高管人员,由于学科领域的界限,很难从宏观上把握预见风险。再者,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交叉,让这些负有重大责任而通常又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管人员眼花缭乱,不知所措,何谈预防法律风险。最后,条块化的管理模式也致使建设工程的高管人员各管一段,很难从整体上通盘考虑,预见可能的法律风险。
(二)隐蔽工程验收程序的漏洞重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验收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尽管统一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的验收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规范理解的不同、施工单位远离本部、挂靠施工等原因,以致验收环节问题重重。主要表现为:一是验收的专门立法缺失。当前的模式是:各个行业和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验收标准,各自有各自的认识与理解,各行其是。二是对隐蔽工程勘查设计缺乏足够重视,验收中没有认真审核隐蔽工程是否符合勘察设计图纸的要求,或者是勘察设计经变更的,依然按照原图纸设计进行验收。三是负责重大验收职责的工程师应到场而不到场,或者委派其他人员替代验收,或者敷衍了事不认真验收,甚至让施工方自行验收。四是验收报告记录极其不规范,要么缺乏记录内容缺失,要么记录过于简单或存在差错字迹潦草,要么记录以“同意验收”意见走形式走过场或者事后补充记录。五是监理工程师监督缺位。未能同步全程监督隐蔽工程施工,甚至对隐蔽工程质量的问题视而不见,该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不发,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
(三)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建设工程周期性较长,涉及领域较广,人员资金投入较大,挑战考验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践中,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容易诱发法律风险:
1、工程监理制度有待健全。我国现行的建设监理制度模式是:在服务对象上,建设单位确定监理企业后与之签订委托监理服务合同,监理企业主要是代表业主对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服务时间上,一般是工程施工进场,监理才开始工作。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工程监理制度,我国的制度没有把监理延伸贯穿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同时,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工程监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第一,缺失有针对性的监理管理细则。从监理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来看,都已制定了专门的《建设工程监理法》,而我国现在尚无专门的监理法,造成监理领域无法可依。第二,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制度不规范。依照法律规定,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一旦接受委派的话,就可行使委托授权范围的各项事宜,其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建设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当前,不少建设单位没有认识到监理的授权的重要性,也没有与监理工程师良好沟通,随意就把一些重大事项授权给监理工程师,由此而引发法律风险。第三,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不少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成本,压缩监理费用低价聘请监理人员,不愿也难以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严格考核、对其职责业绩进行良好的管理监督,也容易造成监理人员的懈怠履职。
2、工程签证机制不规范。建设工程签证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及其他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确认工程量。大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都涉及到或暴露出工程签证方面的问题,通常表现为:一是签证不及时。一方的现场签证人员口头答应而不现场及时办理,另一方责任心不强又不按时申报签证,致使双方无法及时对工程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测量、描述与办理签证手续,而事后靠追记补办。这样就极有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数据不准,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不符,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二是签证单内容不规范。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措辞模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费用。三是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现场签证人员不重视签证,缺乏造价控制意识,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签证一般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方不认真核实就签字,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进行了签证,如工程内容重复交叉的签证;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随意提高用料要求的签证;已包括在定额费用中的签证等等,从而导致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四是签证不完整,欠缺生效要件。一般情况下,现场签证需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和索赔的依据。五是恶意串通虚假签证。由于利益驱动,一些管理人员之间利益勾结,相互串通,制造虚假签证。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弄虚作假。
3、衔接沟通机制不畅。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合同甲方乙方和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的大量业务往来交流,需要良好衔接沟通,更需要相互支持理解与通力配合。然而实践中,很难出现前述单位及管理人员的良性沟通协调局面。经常是:如遇特殊情况,须变更基础设计的,要么施工方怠于通知,要么建设方不及时答复,双方相互扯皮,造成工期拖延。建材进场需检测的通知送达后未答复的,直接将不达标不合格材料用于隐蔽工程,事后相互指责。施工方申请检查验收的书面通知,送达拒绝接收,或者送达接收后没有及时答复也没有委派验收人员到场查验。涉隐蔽工程的签证送交不及时,送交后建设方拖延签证。往来公函文件处理机制存在漏洞。送交文件时,负责接收文件的人不在岗而无人接收,接收后无人处理不及时处理,送达效率底下,沟通机制不畅。
(四)管理技术人员的良莠不齐
据调查,目前国内建设工程中,管理人员的现状是:虽有一些高端管理人才,但总体而言,综合素质普遍不高,人文基本素质,尤其国际化素质十分薄弱。工程管理人才总量不足,且工程实践中所需要的既懂工程技术、又精通工程管理,兼具较强的人文、法律素质和国际化观念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尤为匮乏。当前的建筑管理人员,不少来自基层,虽具备丰富的现场实战经验,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更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缺乏应对风险的能力。还有,一些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存在“挂靠”资质证照现象,管理能力水平自不待言,不仅难应对风险,而且彻底扰乱了管理秩序。如何提高建筑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预防因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法律风险,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五)道德价值层面的见利忘义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每个环节都面临着较大的利益诱惑,同时,工程中层层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利润空间的极其有限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就使得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工程项目中表现的非常严重。一些项目中,施工方的末端承包人在承包价被严重压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有利可图,千方百计寻找并利用甲方管理漏洞,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虚增工程量。有的直接与甲方相关管理人员串通勾结,在隐蔽工程中使用劣质建材,虚假签证。有的违反质量相关规定,不规范施工偷工省工,本应接受检查验收的却私自隐蔽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有的以利益收买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人员,串通损害建设方利益。等等。
三、防控风险:应对风险纠纷的可行性措施体系
(一)通过细化合同预防风险
通过合同协议能有效地预见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乙双方都可以通过细化合同来预防化解风险。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相当详尽具体,但依然不能足以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甚至是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加以细化完善。可在2013版示范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根据在建工程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完善隐蔽工程部分条款的约定,或者通过补充协议对隐蔽工程进行细化单独规定。约定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关于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考虑到目前工程质量的法律规范较多较乱,工程质量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统一,可根据隐蔽工程的具体设计要求明确认定隐蔽工程质量合格的具体法律规范,以避免据以判断隐蔽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标准规范不明而产生争议。同时,可约定:如发生质量分歧或争议时,应委托鉴定以避免扯皮指责;鉴定应在哪个或在哪些机构范围内选择,以避免鉴定机构等级过低业务水平不高而致鉴定结果不能令人信服的风险;委托鉴定的具体步骤等程序性问题。尤其要明确约定:因双方分歧经鉴定而增加的工期、鉴定费用、返工修复费用和损失,由哪方承担如何计算等问题。隐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承担及违约金的如何计算如何承担等问题。第二,关于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问题。对此问题,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混乱,很有必要约定检查和验收所遵循的具体法律规范依据,指引双方依法依规操作施工。约定检查时甲乙方的通知及答复的时间、方式、内容和不通知、不答复如何处理等情事。细化约定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内容规范问题,包括记录时间、记录的内容及不及时记录不如实不完整记录的责任承担等情事。第三,关于隐蔽工程的材料问题。根据设计要求,约定隐蔽工程所用的建材质量和型号。约定所用建材的进场检测问题,包括由谁检测、检测所需时间、不及时检测的责任、检测中的争议如何处理及处理所致的工期延误、损失等承担问题。第四,关于隐蔽工程的签证问题。有针对性地约定,隐蔽工程的施工中哪些情形适用签证的事宜;签证文书的内容规范问题,主要包括签证从内容上应具备签证时间、签证事由、签证请求的主要内容,签证不完整时的责任承担等事宜;签证的送达程序问题,主要包括签证由谁送交、送交的时间、由谁签收、不签收的邮寄公告等事宜;签证的审核批准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哪些情形的签证该由谁负责审核,必要时对于重要的情形可明确必须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审核认证,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审核,逾期审核的法律责任承担等事宜。第五,关于隐蔽工程的设计、工程量和价款变更问题。隐蔽工程尤其是基础工程,有时会遇到难以预见的地质构造,这种情形下,工程的设计、工程量和相应工程价款势必发生变更,甚至变更巨大,有必要对此作出详细约定。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与报告、答复磋商及不答复的停工及损失处理事项,重新委托设计的时间扣除及损失处理问题,新设计图纸的会审,新工程量的核算,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等相关事宜。第六,关于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问题。甲方可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针对隐蔽工程发出工程质量通知单后,乙方予以拒绝接收拒绝整改的责任及损失的处理。
(二)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掌控风险
当前,信息化日新月异,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科技手段来优化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掌控风险。第一,利用监控摄像头或手机摄像设备,全程拍摄或者定期拍摄隐蔽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情况拍摄视频视听资料,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监理工程师履职业绩的指标,对于拍摄的视频资料制成可保存资料交由施工方认证后作为档案备案备查,如施工方拒绝认证的,可备注文字说明或交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于拍摄工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指出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措施,督促整改,如拒绝整改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及早防控风险。第二,利用手机短信微信QQ等方式送达文件文书。建设工程中需要大量的业务接洽往来磋商,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势必能提高效率,避免纠纷。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事项可以使用短信微信QQ等方式进行送达。明确指定采取信息手段送达时,已方指定人员姓名身份及其短信微信QQ等的号码和如果号码变更的通知等事项。手机短信微信QQ等方式发送至指定的号码后,如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答复回复的,视为认可送达文书的内容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建立隐蔽工程施工的动态电子台账。设定施工组织计划、用料、质量标准文件、进度、监理情况、验收、记录等若干指标,建立动态电子台账。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实时更新,并建档备查。同时,利用新智能手机的办公自动化技术,及时将电子台账发送给施工方、建设方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邮箱,以便监控隐蔽工程施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通过规范验收程序规避风险
规范验收是保障隐蔽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针对当前建设工程实践中验收不规范问题,对于甲方而言,可以通过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对关键节点验收隐蔽工程时乙方应尽的通知义务问题,包括通知的书面方式、通知的时间、通知送达给指定人员等事宜及责任承担;通知约定质量监督部门的问题,包括明确由乙方通知、通知的书面方式、通知的时间、通知送达等事宜及责任承担;约定由乙方原因造成原本商定时间的验收不能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约定验收程序所遵循的具体法律规范,避免程序争议。对于乙方而言,明确约定甲方收到验收通知的答复义务,包括答复作出的方式、答复的时间及不及时答复的责任承担;约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原本商定时间内进行的验收不能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约定验收时必须参加的甲方如不参加或不及时参加的责任承担;约定验收后甲方在质量无异议情形下应及时同意验收的义务;约定甲方验收后认为质量有问题不同意下道工序的异议申诉制度。对于甲乙双方而言,可约定,验收时如遇特殊情事可以顺延、变更验收时间的问题;验收中对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问题。
(四)通过优化制度机制减低风险
1、强化签证机制。对于乙方而言,及时规范签证,能有效预防纠纷,减低己方风险。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各关键节点的,由于甲方责任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工序变更、造价变动、工期变化、停工和由此所致的损失等情事,乙方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签证,并送达给甲方有权限处理的管理人员由其认证,如监理工程师有相应权限的,直接交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认证。如甲方有权限处理的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不予认证的,合同已约定在规定时间不予答复视为甲方认可签证内容的,可以备注说明后并交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如甲方有权限处理的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乙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异议分歧处理机制的规定,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或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完善工程监理制度。英国是现代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发源地之一,其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当成熟。目前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FIDIC合同系列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ionofCivilEngineers,简称ICE)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在英国,能够承担建设监理的机构一般包括:专职的监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工程设计单位、其他的工程咨询机构如一些测量师事务所以及一些从事项目管理的承包商;个人承担监理的情况包括:英国皇家建造师学会会员、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会员、英国皇家土木工程师学会会员以及英国皇家测量师学会会员等。德国的建设工程专业性非常细化,工程师不但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也为承包方、设计方以及材料商提供咨询服务。德国的工程咨询服务贯穿于工程全过程,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委托项目管理政府不予干涉,而且对于项目管理公司的资质政府也不进行统一管理。但是,对于合同和相关工程信息的管理德国特别重视。通过对建设项目监理模式分析不难看出,欧美相关国家的建设项目管理非常专业化、法律化,有其自身优势。工程师对项目的监理的内容、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非常细致。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应汲取其先进经验。
(1)优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机制。对于甲方而言,及时规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能有效预防纠纷,减低己方风险。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各关键节点的由于乙方责任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问题、施工不规范问题、工期延误、造价增加及由此所致损失等情事,甲方应及时准确地制作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乙方予以整改或作出答复。其他方面,可建立起与签证相类似的制度,不再赘述。
(2)优化监理工程师管理考核机制。实践中,监理工程师不尽职尽责,甚至与乙方的串通极大地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利,带来不少法律风险,应该加强对监理工程的考核管理,从源头来防范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背叛和渎职滥权。一是严格对监理工程师在岗出勤情况的考核。严禁监理工程师脱岗离岗。二是建立以监理工程师工作业绩为依据的奖惩机制。根据监理工作的特点,设定体现监理工程师工作业绩的若干指标,指标主要包括实时检查、在岗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施工、发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按照这些指标对其业绩进行评价考核,以考核机制来奖勤罚懒罚怠罚叛。三是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制度。甲方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人品、业绩、学识和资质等级,结合隐蔽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出授权。经预先评价后对于不能充分信任的监理工程师,坚决不能授以重大事项的签证认证权,把这些重大事项的签证认证权收回到甲方法定代表人自己手中或者交给其他能够信赖的管理人员手中,或者通过约定经监理工程师认证的签证一律必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最后审批认证方才生效,从权力源头上预防监理工程师的滥权。
(3)改变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市场机制,应改变监理费用支付方式。比如设置第三方账户,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必须将监理费用拨付至该第三方账户监管,由第三方根据主管部门的数据信息按工程进度或者周期直接向监理企业支付。或者,改变现行建设单位将监理费支付给监理公司的模式为以业绩绩效报酬制为基础直接支付给监理人员的模式,以防范与施工方串通的道德背叛。
3、完善工程所用建材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建材进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建筑工地建材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准入制度,对建材质量监管进行有效监督,例如:对产品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以及项目进行登记手段,登记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建筑工程中间的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对工程建设各方的建筑材料应用重视程度进行不断的提高,对工程施工方所使用的备案建筑材料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建材质量的日常监管机制。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在建材应用项目登记的基础上,对建筑工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具有一定针对性的抽样送检,对检出材料供应单位信息卡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以及督促建设各方对检出材料质量进行充分的重视。三是强化建材检测机制。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程序及相应的处罚办法,明确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中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家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施工单位的处罚,督促施工单位的使用手续齐全、产品质量合格的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