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电话: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施工单位如何利用好商业保险资源控制风险

内容摘要:建筑(安装)市场走入平稳期,项目甲方对风险管理惯用马后炮;本文通过介绍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说明了风险管理对于施工企业的重要性,并对施工企业如何利用商业保险资源进行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所呈现的“萝卜亏了不洗泥的”繁荣景象,正在为稳健持续的新常态所替代。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建设安装项目,由中国单位赢得施工业务,如何运用好风险控制手段,利用好风险保障资源进行有效风险管理,作者提些浅见。


 

  一、工程项目风险性以及我国工程保险发展现状


 

  2003年7月1日凌晨,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浦东南路站至南浦大桥站越江区间隧道联络通道进水、地面沉陷、地上建筑倾斜开裂、防汛墙塌陷,共造成经济损失7亿多元,经事后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主要原因为《冻结法施工方案调整》存在缺陷,施工中冻土结构局部区域存在薄弱环节,忽视承压水对工程施工中的危害以致承压水突涌。2013年9月无锡SK海力士工厂发生火灾,造成巨额损失,仅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就高达9亿美元。导致承接该项目直接保险业务的现代保险(中国)保险公司,与再保险人就项目保险是否合法分出等争议进行诉讼,目前一笔针对中华联合保险的2.75亿元再保险索赔仍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中。2015年8月12日,上海打捞局“大力”号等离开外高桥码头,前往韩国水域实施“岁月”轮打捞工程,据悉此前交通运输部和国际有关工程风险专家,对打捞工程的风险和保险保障进行了分析评估。


 

  上述案例说明,工程项目在进行和完善期间,都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人为风险和商业风险,施工企业不单要从人为因素上及时地发现和管理风险,还要从客观和商业层面了解风险,管理风险。这样,才能在风险发生后有序地落实减损方案转嫁损失;施工单位还要根据合同特点,了解自身所处的地位,找到风险可能危及的方方面面。例如,建设项目在BOT交钥匙模式下,原本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就会也由施工单位承担;而在PPP合作模式下面,一个危险单位可能威胁的范围会更有所不同。我们先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体现一下。


 

  2006年1月,乙方建设公司与甲方公司就厂房改造工程签订《动力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乙方公司在丙方公司的指挥下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当年3月,甲方公司厂房内冷却水管吊装构造脱落,水管下坠断裂,大量冷却水涌出,造成甲方公司附近厂房内堆放的半成品液晶屏和包装材料进水,造成数千万的经济损失。经调查,认定本案事故原因为乙方公司没有根据丙方公司的要求在涉案螺母下方安装垫片。事故发生后,虽然甲方公司根据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最终得到赔付,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乙方公司提起诉讼。由于涉案情节复杂,本案最终经过最高院再审后于2013年结案,乙方公司最终承担了损失。后来,经调查研究发现甲方公司还在同一保险公司另外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并将乙方公司以承包商的名义列为被保险人,故此律师建议乙方公司根据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是,由于乙方公司对于工程保险缺乏必要了解,没有通过该类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甚至长时间内不知道该保险合同的存在或不了解该合同赋予其的保障权利。直至上述保险代位追偿案件终结后,乙方公司才意识到可以通过安工一切险保单来弥补损失,但此时其索赔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能自己承担事故损失。


 

  类似的情况其实并不十分罕见。首先,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处于保险意识淡漠状态,认为投保是业主的责任,即便规定施工单位投保的情况下也是能省则省,尽量压缩开支。其次,当年的项目价值比较低,施工环境也相对简单,工艺和上下游配合容易。当然,风险管控得不到应有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包括投资人的要求不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项目投资人都要求项目风险管理和商业保险上订立严格明确的条款,保险保障不到位,资金也难以到位。种种情况都迫使业主和承包商开始重视风险管控和保险安排。


 

  从保险要求角度看,工程保险可以由投资人提出、业主提出、项目公司提出、承保人提出、供应商提出和政府提出等几个方面,其中由政府提出并检阅风险管理预案已经有普及的趋势,尤其在PPP建设项目中;从保险安排角度看,工程保险可以分为保险人主导、保险经纪人主导(OwnersControl)和再保险人主导几个方面。其中再保险人主导的项目,主要都是境外投资项目,碍于境内法律限制,投资人事先选好境外的保险人接纳风险,再通过项目公司选择一家当地公司签发保单(FrontingCompany);从保险比例看,工程险可以分为单独承保和共同承保,尤其是一些海外建设项目,需要以业主、施工单位和当地关系人协商以中外共保的形式完成;从保险条款来看,工程保险可以分为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建造工程险、维修工程险、打捞工程险、航天发射工程险和海洋开发工程险等几个方面,涉及的条款有综合险、一切险、基本险和责任险等,投保人可以结合自身的风险识别结论加以选择。对于商业上没有现成条款的风险,可以通过专业顾问(往往由保险公估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出任)在国内外保险市场研究设计适合的条件加以管控;确实不能通过商业保险安排的风险,就地制定科学的防控手段加以管控。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面临的风险因素及风险管理方式选择


 

  由于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周期长,技术复杂程度高而且多会受到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施工企业都面临着种类不同的风险,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因素并选择合理的风险管理方式是现代施工企业获取利润乃至存亡的根本保障。


 

  在工程项目中,除了纯粹的不可抗力,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往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风险


 

  工程项目参与方众多,各方通过合同紧密联系在一起,施工企业面临着工期、质量等多种合同义务的制约,这些都是潜在的风险。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施工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不仅仅是其单方过错导致,例如由于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设计单位或指导单位技术失误导致事故发生、下游材料设备供应商违约导致进度延误等等。因此,施工方必须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法律义务,降低合同风险或者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参与者。


 

  (二)施工风险


 

  我国施工企业的一线人员众多,总体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大量存在。人为的施工风险又可以归结于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偶然因素与人的身体状态、心理状态以及环境情况等有很大关系,可控性较小,施工企业很难预防;必然因素是指人的行为只是导火索,隐患其实早已存在,例如进入施工区没有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缺少保护措施、施工人员没有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等。施工风险直接导致施工企业面临材料设备等物质损失风险、施工人员工伤风险、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责任风险。


 

  (三)违法风险


 

  工程项目社会影响度较高,施工企业要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如果不熟悉相关规定,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不仅将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将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甚至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作为施工企业,在承接一个项目工程时首先要识别存在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然后再去选择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选择的基本原则为:对于发生频率高、预计损失高的风险,施工企业应当严肃考虑这个项目的可操作性和盈利性,如果无法通过转移风险的方法降低风险或者转移成本过高,放弃项目或者改变项目目标或许最好的选择;对于发生频率高、预计损失低的风险,应当采取积极风险控制的方式,通过自身管理水平的提升,降低风险发生频率,例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等;对于频率低、预计损失程度低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自留的方式,由自身消化这部分损失;对于发生频率低但预计损失大的风险,应当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控制风险。


 

  综上,对于施工企业来讲,除了加强自身管理来降低部分风险和自身消化可承受的风险外,风险转移是整个项目风险管理的核心部分,而商业保险资源无疑是目前最有效、最成熟的风险转移方式。


 

  三、工程相关商业保险介绍


 

  (一)主要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All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我国最早发展的工程保险险种,主要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即不仅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投保相应附加险)等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工一切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一般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投保相应附加险)均予以承保,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不只是一方,可以把对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及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都包括在内,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中可能出现的被保险人如下:


 

  (1)所有人(业主);


 

  (2)承包商(承建单位)和分包商;


 

  (3)工程项目所有人聘请的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由于按一切险方式承保,所以保险责任范围比较广泛,不易一一列明,建工一切险采取除外责任列明的方式来限定保险责任范围,有利于被保险人明确保障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该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其中应包括工程的设计费、施工费、安装费、运费、保险费、杂费、税金和其他有关的费用。鉴于建筑工程的特点,一般先按工程的预算确定保险金额,待工程完工后再按工程的结算调整工程的保险金额,所以保险费也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计算,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其费率依据风险程度具体确定,一般在0.2%-0.45%的范围内波动。确定保险费率时,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承保责任的范围大小、项目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的资信水平、同类工程项目的历史损失记录、免赔额的高低以及附件风险的组合等。


 

  2、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AllRisks)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条款大致相同,具体如何选择二者主要根据安装工程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安装工程如果想按照建工险费率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投保建工一切险,应保证安装工程对应的保险金额在整个工程项目对应保险金额中的比重不高于20%;当安装工程所占比重在20%-50%之间时,该部分按照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安装工程价值超过工程项目50%的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安工险费率投保安工一切险。


 

  由于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大部分条款相同,因此在这里主要强调二者的区别:


 

  (1)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极高。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2)除外责任范围不同,例如安工一切险独有的电气原因导致的电气设备或用具损失不赔;


 

  (3)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风险比较集中。


 

  (4)安工险被保险人范围更广,通常包括机器设备的供货商或制造商。


 

  3、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和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sLiabilityInsurance)


 

  人身意外伤害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险种,该险种为我国工程项目中的强制保险,是对施工从业人员的基本保障。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并不能免除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的全部赔偿义务,因此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够投保,以更全面的转移风险。由于观念和市场大环境的原因,雇主责任险目前还没有在我国施工企业中得到普及。


 

  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并不代表施工企业的风险结束,潜在的质量瑕疵和施工缺陷都可能会造成损失,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表明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有非常高的要求,在项目合理使用期限内,即使普通部分已经过了保修期,施工单位作为潜在“责任方”也将面临对因工程质量产生的损失的索赔。针对质量保险,法国等国家推出了十年责任险等强制保险,但在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尚在推广阶段,体系尚不成熟,但该类保险值得施工企业密切关注并加以利用,做好工程风险控制的收尾工作。


 

  此外,综合考虑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具体约定和附加条款选择以及除外责任的规定后,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机械设备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险等不同商业保险来全面控制风险。


 

  (二)保险条款


 

  工程保险合同由于其标的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条款内容较一般保险合同更为晦涩,被保险人如果对此条款内容不够重视往往容易产生理解偏差,使保险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对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附加条款的选择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保险合同整体的认识有一个清晰的层次结构:


 

  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何时生效?这是获得保险赔偿的基本前提;


 

  2、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3、在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下,赔偿金额是多少。


 

  在上述架构下,施工企业则应具体了解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保险期限、保险标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等条款的含义,对可能产生歧义的部分要求保险人予以释明。


 

  除了解上述标准条款规定的内容后,施工企业还需要了解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依附于标准保险单后的保险规定,是对标准保险单的补充,使标准保险单适合于特定工程或特定的工程参与单位,提高了工程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尽管只是作为标准保险单的补充,但在保险条款解释原则上,附加条款的效力优于标准保险单上的内容,当标准保险单与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附加条款内容为准。我国颁布使用的附加条款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扩展类、限制类、免除类和保证类。扩展类附加条款是对标准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展,主要是将标准保险单中的一些除外责任纳入保险单的承保范围。限制类条款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缩减或限制。免除类附加条款是一些新增加的除外责任条款。保证类附加条款是规定被保险人在采取一定的防损措施后保险公司才能对特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除扩展类附加条款外,其它三类条款都是用于控制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的。附加条款的选择对于施工企业非常重要,有时当业主负责投保时,一些对于承包商非常重要的附加条款如果没有投保,那么无疑会增加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和成本。例如:


 

  1、施工机具和设备在工程项目中往往为承包商所有或由承包商租借,因此这部分风险主要由施工企业承担,但是施工机具和设备在标准保单下属于除外责任,必须通过投保附加条款“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才能控制该类风险;


 

  2、标准保单中第三者责任部分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写明“(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该条款大大缩小了被保险人受保障的范围,比如前文案例中,A建设公司作为施工企业造成了B公司安工险范围外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投保附加条款中的交叉责任条款,那么A就不能收到安工一切险的保障,只能自己承担对B的赔偿责任。投保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突破了上述标准保单中的除外责任限制。


 

  四、施工企业如何合理利用商业保险资源控制工程风险


 

  (一)强化保险意识,确保施工单位的主要风险被保险覆盖


 

  如前文所述,建筑(安装)工程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投保,一旦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无论对于业主还是施工企业都是灾难性的。目前的大型工程项目的通行做法是根据风险和利益的大小来决定是由业主还是承包商进行一切险的投保,投保人需要将业主、承包商均列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用多由业主承担。


 

  如果是承包商进行承保,那么承包商可以通过附加条款的选择在一切险下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保障范围,然后再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特点自费投保其他险种,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如果由业主负责投保,考虑到成本因素,对于一些主要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业主往往不会投保相应附加险,如果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意识,就有可能出现风险控制的真空地带,埋下重大隐患,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在业主投保时密切关注,确保自己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工程保险险种选择时也要考虑成本因素,选择最佳的投保方案。保险人提供的独立保险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险、短期质量险、政治风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等多种险种,如果投保全部险种,的确可以覆盖工程项目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但是成本相应也就高,所以施工企业应该根据企业自身薄弱之处有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投保,能够通过低于保险费用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风险就可以不选择相应保险,以此来节约成本。


 

  (二)重视招标文件以及承包合同对于投保义务的约束,切忌违反合同约定进行投保


 

  国内大型的建筑(安装)工程往往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承包商进行投保,并明确约定需要投保的险种以及被保险人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或对保险缺乏必要的常识,其投保的范围要小于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要求,导致业主的风险扩大。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仅无法逃避支付保费的义务,一旦发生由于其违约未收到保险保障的风险,这部分损失最终将由承包单位独自承担。


 

  以国际上最为成熟的FIDIC红皮书条款为例,其对于上述问题规定如下:“当承包商作为保险方(保险方的含义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时,他应按照雇主(业主)批准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令另一方满意的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以按他自己的决定且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险费的款额,同时合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职责或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或雇主根据上述义务职责或责任相应负担,但是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且该保险是可以办理的并且另一方没有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工作的删减,也没有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应由保险方支付给另一方”。从以上条文中我们至少可以归纳一下两点:


 

  1、在承包商负责投保的情况下,一旦其没有按照相关约定操作,以致部分业主要求的险种没有被投保,那么业主可以自行投保,这部分保费仍应由承包商承担;


 

  2、如因承包商未按约定投保导致业主遭受了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那么这部分损失最终将由违约的承包商承担。


 

  虽然FIDIC红皮书并非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但是作为国际工程的标准文本(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加入了FIDIC,成为正式成员),其对于国内司法实践也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正确认识保险机构,建立良性合作关系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是我国保险制度下的重要中介机构,由于其从业人员多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对应的行业背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善加利用,可以最大程度地扭转自己在保险合同下信息的不对等和保险知识储备的劣势,这些中介机构不仅在投保时可以提供最佳的投保方案,而且可以在理赔环节提供指导,提高索赔效率。


 

  另外,施工企业应当维持与保险公司的良性沟通,无论是前期咨询、险种选择、合同签订,还是日常跟踪服务、工期信息沟通、出险报案、理赔勘察、资金到位跟踪,只有各方能够有效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才能最有效率地得到商业保险给予的保障。


 

  (四)培养集工程技术与保险知识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


 

  施工企业目前缺乏既懂得工程技术又了解工程保险的复合性人才,这就导致保险企业无法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投保时险种选择不准确、施工期间相关记录不完整和保管不善、保险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归因于施工企业自身没有专业的人才搭建一个成熟的体系。


 

  五、结束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施工企业还属于粗放式的利润模式,忽略风险的控制,没有足够的抗击打能力。在国内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构建自身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善加利用商业保险资源是一个施工企业稳步向前的必要保证,更是一些大型施工单位走向国际市场并站稳脚跟的重要因素。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