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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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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施工合同无效,建筑企业是否还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焦点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建筑企业是否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司法观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条件,只要工程价款数额确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受法律保护。

 三、典型案例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案情介绍】2003年9月8日,在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协商签订了(2003)第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东阳公司(乙方)对康福公司(甲方)开发的位于西安市东新街486号“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工程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框架结构13层。总日历工期为24个月共计73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承包总价7000万元,最后以决算为准。同时约定: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合同11—1—2约定了工程进度款:乙方从正负零以下浇注垫层开始施工,垫资完成造价2000万元工程,乙方完成垫资2000万元工程量后,(经甲方审核认可),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量报表:甲方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量80%的工程进度款,剩余20%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甲方扣除工程总造价的5%保修金,保修金返还按国家规定,各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余款待工程决算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清。后因康福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审手续,项目出现多次停工,历经4年仍未封顶。东阳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东阳公司对“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康福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经招投标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优先权”没有存在的前提。

【裁判观点】陕西省高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律为保障承包人工程款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只要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东阳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该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确保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予以实现,对承包人意义十分重大。在实现情况中,若发包人已经出现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则表明其财务状况非常不理想,甚至有可能已经债务缠身,承包人极有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这个时候,承包人修建的这个工程(建筑物)可能就是发包人唯一值钱的财产,其变卖后的价款可能就是承包人工程款的唯一来源,承包人若不及时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相当于把部分工程款直接让渡给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

因此,承包人在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时,不用考虑合同效力的问题,应当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特别注意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时效限制,承包人逾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的,将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后,应当及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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