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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PPP立法回顾

 在2014年的基础上,PPP在2015年得到进一步推广。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大政府对教育、卫生等的投入,鼓励社会参与,提高供给效率”,“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加到4776亿元,但政府不唱“独角戏”,要更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更多领域”确立了PPP作为经济发展新动力的“双引擎”之一的地位。PPP相关制度建设在2015年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发布多个PPP专项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各项制度性建设逐步展开,政府对PPP项目的主导、引导和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各行业和各地相关文件也纷纷出台。

 

从综合性规定、项目实施管理、财政引导和资金支持、收入来源的制度建设等主要方面,将2015年颁布的重要新规整理汇总如下:

 

综合性规定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

 

★ 42号文强调了PPP模式的重要性,并进一步确认了将广泛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中规定,在PPP模式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基本确定了PPP和特许经营的关系。

 

 42号文规定了推行PPP模式的总体要求,具体工作布置,以及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手段。

 

 42号文进一步确定了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PPP模式方面的分工,其中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其他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

 

 42号文是国务院层面颁布的有关PPP的综合性指导意见。

 

2015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办法共八章,60条,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PPP领域内迄今为止少有的以部令发布的规章。

 

项目实施管理方面

 

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同时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

 

166号通知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财政部2015年4月7日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年12月18日发布《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项目如两次未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不再采用PPP模式。相关指引的发布解决了一段时期以来各地相关验证无据可依的局面,全国范围内相关验证的程序和标准有所统一。

 

2015年6月30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引导PPP领域投资方向及指引财政和资金支持方面的法规

 

(一)财政引导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资基金的领域包括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2015年12月18日《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对于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300万元-800万元不等的奖励,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通知首次就进入PPP示范项目清单的PPP项目,其规定了区别于其他项目的奖励待遇。同时该通知也规定,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从政策内容上看,财政部拟通过该政策促进项目规范运作、鼓励加大存量项目转型力度。政策从2016年起执行3年,效果有待观察。

 

(二)融资渠道

 

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中规定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2015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其中规定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2015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规定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和保险业风险保障的独特优势,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三)专项类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2015.3.17)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2015年3月31日)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2015年12月31日)

 

与此相关的,2015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消息称,已联合10家机构共同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总规模1800亿元(人民币,下同)。进入2016年后,河北、山西等省纷纷设立PPP基金,据报道[1],河南、江苏、山东、四川、云南等省的PPP基金也在酝酿之中。

 

与PPP项目收入来源保障相关的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其中规定“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具有区域特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探索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地方,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加快制定完善适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价格政策,能够下放到区内自主实施的尽快下放,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国务院2015年1月3日颁布《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2015年6月19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

 

其中规定的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于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偿的PPP项目而言有重要意义。

 

各行业关于PPP的具体规定

 

随着PPP模式在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全面铺开,各部委和当局就推行PPP模式发布了在某行业或领域内推行PPP模式的具体规定。2015年颁布的政府文件中,包括:


 

专门就PPP模式在某一领域实施的相关意见;

就某一行业的发展颁布的相关意见中将PPP作为鼓励的模式提及。

 

据不完全统计,

 

2015年发布与PPP有关的新规的行业或领域包括:
养老服务、重大水利工程、收费公路、水污染防治、公共租赁住房、交通运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城市停车设施、旅游、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

 

地方规定

 

2015年更多地方政府就全面或在某一领域推行PPP模式发布政府文件。我们初步统计列表附后供参考。

 

从相关政府文件数量、颁布密集程度看,2015年政府对PPP的推进力度是空前的;而从所颁布文件的效力级别角度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均表示各自在准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起草工作。财政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已经在部委中征询过一轮意见,但距离法律起草完毕并正式颁布尚需等待。2015年PPP相关规定仍未突破部门规章级别(此前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以原建设部部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显示PPP模式和相关制度仍在完善阶段,尚未成熟。从2015年制度建设局部已见成效,期待在不久的将来PPP制度的系统化和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PPP制度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使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表2015年颁布的PPP相关地方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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