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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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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结算和清理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姓名:韩先生 [2021-11-03]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由此可见,结算和清理补充协议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而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8)民终556号“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1-03]
标题:您好,请问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姓名:封先生 [2021-11-01]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本问题指的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或者实际承包人在对外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或者是分包合同中,并未加盖建设单位的行政公章,仅仅加盖了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甚至在某些时候该价格的公章的内容中明确包含了“本资料章仅仅用于资料处理,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字样。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在此需要理解的一个问题,就是该技术专用章如果被认定为内部公章,没有对外的效力,但是并不意味着使用对内效力的公章对外签署协议一律无效的情况。本问题在没有给出限定条件下,无法笼统的回答有效或者无效的答案,现详细的分析如下。 加盖技术专用章的合同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有效。 1)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签约时加盖该技术资料专用章符合该施工企业的民事行为习惯和印章使用的通常做法,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即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对外的合同均使用的是该公章,并未有相应的项目部的公章。在该工程中,资料专用章就是施工企业用于对外签订合同、结算价款的唯一用章,此时技术资料专用章已为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认可,具有对外代表施工企业的权利外观,技术资料章并非仅仅作为技术资料专用,加盖技术资料印章的行为系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引起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加盖该印章视为企业已经授权签约或者对于该签约行为的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应就该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使用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且在此之后双方实际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视为施工单位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 资料专用章本身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如果用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签订后,已经实际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应视为施工单位对合同的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时应认定合同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施工企业出借技术资料专用章时须就该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与借用印章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技术资料专用章具有对外代表施工企业的权利外观时,加盖该印章视为企业已经授权签约或者对于该签约行为的认可,但属于合同签约人借用施工企业技术资料专用章时,司法机关往往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处施工企业与合同签约人就该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4)如果合同的签署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那么即便其采用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的行为也应确认有效。 虽然通常来说,仅加盖了资料专用章不能认定公司对签约行为已经认可合同的效力,但如果除资料专用章外,还有公司的授权人员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等签字确认,此时基于签署人的身份,可以认定其是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相对方也会产生合理信赖,基于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施工单位应对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购方的签约人就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又或者是实际施工人。再结合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应的证据,亦可以得到合同有效的结论。 5)虽然合同签署人不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但如果能够认定为表见代理,那采用资料专用章的行为也应认定有效。 在通常情况下,仅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不能在证明公司具有签约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其具有相应的权利外观,使到合同相对方在已经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以及无过错的情况下相信其具备代理权限。那么此时应认可合同的效力,施工单位应对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两方面的要件,客观上要求签署人具有让合同相对方相信其具备代理权的表象,主观上则要求合同相对方善意且无过失。因此在合同相对方主张成立表见代理时,不仅应从合同书、授权文件、公章等方面证明签署人有权代理的表象,还应当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方面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 合同无效的情况: 合同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本身并未履行,且该公章并未广泛使用,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无效, 综述所述,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使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协议时,都是被认定有效的,建议在实践操作中,在合同签约时不仅要加盖相应的公章,也需要相应的负责人签字,并且在以后合同履行中尽量多的保留相应的书证,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参考案例:海南海口中院(2018)琼01民终2990号“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韦裕东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1-11-01]
标题:您好,请问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姓名:孙先生 [2021-10-29]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除《民法典》八百零六规定的一般情况外,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2021-10-29]
标题:您好,请问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姓名:徐先生 [2021-10-28]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下列情形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021-10-28]
标题:您好,请问承包人主张赶工措施费能否得到支持?
姓名:周先生 [2021-10-27]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自然、地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应由发包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对赶工措施费的约定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周围的环境及天气等方来认定赶工措施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的情况下,因合同工期压缩导致的赶工或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赶工,承包人主张赶工措施费能得到支持。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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