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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市建〔2011〕188号

《关于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市建〔201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且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经审核准予进入芜湖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后,方可在我市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并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接和完成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情况通过芜湖房屋征收网站进行公布。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业务承接的规模
    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手尚未完成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原则上累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万㎡,二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4万㎡,三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并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

    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产生的程序
    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符合条件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产生的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首先遵循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投票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产生的方法
    1.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被征收人对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2.投票决定评估机构
    经投票,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意见一致的,由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决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3.摇号确定评估机构
    经被征收人协商和多数决定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摇号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3日内,应当将组织摇号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开摇号时间、地点、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日。
    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内容组织公开摇号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摇号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三)评估合同备案和业绩登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有关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并登记在手项目业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交付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3日内,应到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绩完成情况登记。

    四、房屋征收评估的程序
    (一)被征收房屋的实地查勘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完成对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后,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和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二)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和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时间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征收范围内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现场配合和秩序维护工作。
    (三)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的交付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5日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四)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指导和监管,建立业绩动态管理机制 和“黑名单”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作为不良记录,并提请发证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依照约定时间及时出具评估价格报告次数年度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二)年度内无故不参加候选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三)年度内不按规定进行委托合同备案和业绩情况登记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四)评估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五)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房屋评估的;
    (六)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评估报告的;
    (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八)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等费用由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文件双方协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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