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电话: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思考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开始成为建设工程案件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形式。建设工程基于其工期长、工序多、人员杂等特征,即时性的交流成为建设工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形式和来源。电子聊天记录(QQ、微信、邮件、短信、电话等记录)作为一种即时性的电子证据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聊天记录虽然在建设施工案件中发挥了即时性、方便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其易受破坏、可修改及主体不可确定性等原因,至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电子聊天记录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仍有不同认识。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厘清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实务裁判中适用原则和存在问题,明确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通过分析案例中电子聊天记录运用成功的案例,来提高其可采性和证明力。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为电子聊天记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推动了电子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电子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为其特殊的载体形式,使其具备了传播速度快、即时、及时的特点,因此电子聊天记录进入建设工程领域也就成为了必然。但是电子聊天记录如何能成为建设工程案件中证据,如何进行正确的价值定位,如何使其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具有可采性,如何提高其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证明力,却依然是我们在实践中应该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在“无讼案例”、“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得到以下建设工程和其他领域中涉及电子聊天记录的案例,通过分析和对比这些案例中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独立性、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形式、电子聊天记录的证明力进行,明确各领域电子聊天记录适用的不同将各个领域电子聊天记录的适用方法融合到建设工程领域,实现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价值。


  通过表一,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第二,不同案由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采纳规则和尺度是不同的。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不同形式,了解同案由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不同采纳规则和尺度,才能在实际的案件中灵活运用电子聊天记录证据,最大化的发挥其在案件中的证明价值。

  一、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可采性认定及影响因素


 

  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才能赢得法官的信任,才能发挥其作为证据的能力。电子聊天记录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考验才能成为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高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来源、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形式、电子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等。通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考验,规范电子聊天记录的来源,使用合法的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形式,公证电子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来不断增强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可采性。


 

  1.电子聊天记录的可采性认定


 

  案例1: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北纬41度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建筑技术集团向法院提交了QQ聊天记录证据拟证明应北纬公司要求,建筑技术集团于2013年8月5日完成全部施工图文稿,8月7日打图,8月8日将全部施工图蓝图邮寄给北纬公司,8月13日北纬公司拒收的事实,同时可以证明北纬公司投资缩减,急于动工,恶意拒付设计费。北纬公司对于建筑技术集团提供的QQ聊天记录,质证认为该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QQ聊天记录不属于电子证据,该证据无法证明主体的真实性。经过双方对该QQ聊天记录的质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纬公司的异议成立,该些证据无法证明邮件的相对人、QQ聊天的相对人的真实身份,不能达到建筑技术集团的证明目的。


 

  案例2:黑龙江增汇建筑工程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增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宋丽华律师发给增汇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利平的手机短信。证据内容为:“委托韩主任查询:克山龙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克山能生物质钾肥有限公司的房产情况,经理都是刘德伟,请查询这两处房产基本情况,”“是否被查封?现这俩处房产能否再被我方(近3000万的沈阳债权人)申请执行?如现需查询费用,请将卡号相告,此事较急,拜托!张建国、宋丽华”。意在证明:辽能公司资金不足,不具备履约能力。辽能公司质证意见为,该短信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本案无关联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增汇公司举示的短信聊天记录系由增汇公司单方制作手机短信内容摘录,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该短信体现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案例3:陈惠泉与吴满姣、李桂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中,吴满姣、李桂鸿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惠泉已经收到李桂鸿所发的12个柜的亚花梨红木的事实。以上证据证明陈惠泉总共收到李桂鸿14个柜的亚花梨红木。陈惠泉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陈惠泉与李桂鸿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微信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形式,不能确定发送微信的对象为陈惠泉,也不能否定本案所涉的借贷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1、2、3中法院认定电子聊天记录的可采性都是通过分析电子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衡量的。


 

  1.1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说具有不稳定性、可修改性的特点,相对于其他证据更难判断其真实性。所以判断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判断:


 

  首先是电子聊天记录相对人的身份是否具有真实性。案例1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基于难以确定电子聊天记录相对人身份的真实性而否定了建筑技术集团提供QQ聊天记录的可采性。案例2中法院也是对于微信发送对象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而没有采纳该微信证据。


 

  其次是电子聊天记录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由于电子聊天记录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形式更加丰富、载体更加多样、修改方式更加灵活使得电子聊天记录内容的稳定性相对较弱,当事人修改、篡改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内容更加容易,影响了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1.2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关联性


 

  案件2中辽能公司在对短信聊天记录证据进行质证时强调了,该短信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案例3中陈惠泉在进行证据质证也提到了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的关联性问题。关联性是电子聊天记录证据被法院所采纳的最重要特质电子聊天记录关联性很大程度上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电子聊天记录的关联性不仅仅是指待证案件事实有着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也是指电子聊天记录证据也要和其他证据具有关联性,能和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1.3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性


 

  卞建林先生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的法律性,并认为证据的法律性必须符合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第二,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第三,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第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合法性。[1]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具备这四方面的内容。电子聊天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除了证据主体和形式要件要合法外,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归咎于是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生成、收集和提取。


 

  2.影响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因素

  影响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结合案例我们从电子聊天记录的提供形式、审理电子聊天记录案件的法院和地区、公正对电子聊天记录可采性的影响、电子聊天记录的形式这四个方面分析对电子聊天记录可采性的影响。


 

  2.1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提交形式对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影响


 

  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提交形式主要包括纸质复印件和原始载体呈现两种。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2]电子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本质上是数字化的信息,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在于电子计算机、电话、磁性介质之上。因此,在将电子聊天记录证据提交法院时会使用不同的提交形式。纸质复印件携带方便,更容易复制和转述,更能方便法官的审阅和法庭庭审时的出示和质证。原始载体提交是指将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电话、磁性介质上未经变造和篡改的电子聊天记录连同计算机、电话、磁性介质一同提交给法官的方式。


 

  纸质复印件和原始载体最为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在案件中的主要提交形式,在方便性、可采性方面有很大不同,直接影响着法官对电子聊天记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纸质复印件形式的电子聊天记录属于传来证据,经过了复制和转发,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必须和存在于电子计算机、电话、磁性介质等载体上的原始证据相结合才能被法院所采信。例如在广西北投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期间,北投保通公司提交了新证据QQ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中通公司收到其2013年12月6日发出的《复函》。针对北投保通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中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是从网上打印,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投保通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认定如下:QQ聊天记录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在只有图像打印稿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不予采信。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原始性认定更加复杂。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相比于固定在纸面上的合同等证据,存在于电子计算机、电话、磁性介质等载体上的电子原始证据更加容易被复制和转发。所以如何认定电子聊天记录的原始性对于发挥其证明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纸质复印件相比,存于原始载体呈现的电子聊天证据可采性更强。


 

  2.2审理电子聊天记录案件的法院和地区对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影响


 

  通过表二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同,地区和法院级别对电子聊天记录在案件中的可采性也会有不同的认识。经济发展程度越高、互联网普及化程度越广、法院级别越高对电子聊天记录的可采性认同率就会越高;相反经济发展程度越低、互联网普及化程度越窄、法院级别越低对电子聊天记录的可采性认同率也会相对较低。


 

  2.3公证对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影响


 

  公证不是提高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唯一形式,但,是影响电子记录证据可采性的重要形式。表二,上海众尧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欣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某向上海市某某公证处申请对其所使用的台式电脑内的相关QQ聊天记录进行保全公证。环球利益集团有限公司与PATRICKJOHNHOPKINS合同纠纷一案中,环球公司提交了五份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记录。对于经公证的5份电子邮件,三被上诉人认为已过举证期限,不同意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又认为电子邮件不真实。二审中法院认为,环球公司虽然在法院的释明后办理了公证手续,不属于新的证据,但是仍是对原有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补强;三被上诉人对证据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提出有效的反驳理由;除2006年4月30日的邮件是关于泰凯公司2006年的授权,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外,故本院对其余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上述两个案子和表二中其余五个未经公证的案件相比,经过公证的电子聊天记录被法院的采纳性比率更高。


 

  2.4证据形式对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的影响


 

  随着网络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形式也在不断地的得到丰富,但目前为止最主要的仍是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电话记录等。


 

  电子聊天记录形式对可采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是否具备实名制基础上。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3]电子聊天记录的实名制是指将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电话记录等用户的身份与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在这几种电子聊天记录证据中电话号码由于是通过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的相比较其他几种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采性会相对较高。


 

  二、电子聊天记录的独立性


 

  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可采性和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独立性都是影响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在建设工程中价值的因素。此处电子聊天记录的独立性不仅仅是指电子聊天记录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种类,还是指能不能在不借助其他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属性。


 

  对于电子聊天记录能不能在案件中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对于QQ对话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必须确定它的三性:即QQ对话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这三方面的认定。在这三性中,还必须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二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这是因为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要看有否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是否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4]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最直接的司法证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


 

  从表三中我们发现在实践中,电子聊天记录证据较少独立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案件事实。当然在对方自认或者虽然只有电子聊天记录证据,但一方案件当事人提出电子聊天记录后,而另一方案件当事人或对方提供不出电子聊天记录以外其他证据的,作者认为可以直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案件中如果只存在唯一的电子聊天记录,如果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将损害有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姑息另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破坏社会的公正。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大量案件中存在只有电子聊天记录的情况,所以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深挖电子聊天记录的独立性显得更加重要。


 

 四、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思考


 

  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已经成为建设工程案件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表一、表二、表三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践中的电子聊天记录在证据可采性和证据独立性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认识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如何发挥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1.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


 

  首先,电子聊天记录丰富了建设工程案件中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电子聊天记录在传递信息方面能携带大量的文件附件,能将声音文件、图像文件、视频文件整合到证据链条中去,丰富了证据的展现形式和丰富了证据包含的内容,能更加立体的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展现在法庭之中。


 

  其次,电子聊天记录的整合能力强,便携性高,能更好的保存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资料,方便查阅。建设工程是由大量的纸质合同、签证、联系单、签收单构成。电子聊天记录的适用可以方便施工各方之间的交流,通过电子聊天记录的使用,将建设工程中的纸质合同、签证、联系单、签收单等转变为电子数据,方便保存和随时查阅。


 

  再次,建工程施工中,及时的交流是化解矛盾,降低成本的主要方法。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的普及方便了建设施工各方之间的交流。


 

  最后,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具强配合价值。建设工程领域在主合同之外,还包括大量的会议纪要、施工记录;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还包括大量的供应商和材料商。会议纪要和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和材料商之间的关于供货时间等的随时交流,虽然在很多时候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期的证明作用很小。但通过电子聊天证据能将以上证据结合起来在案件中配合主证据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2.提高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


 

  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独立性是影响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价值的主要因素,所以提高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价值也要从这两个角度入手。


 

  第一,通过法律建立电子聊天记录证据采集-递交-质证-鉴定等过程的操作规范。电子聊天记录和传统证据由于存储介质不同,决定了电子聊天记录证据不能像传统的纸质证据那样递交,需要通过法律明确电子聊天记录证据的操作规则。


 

  第二,强调公证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作用。电子聊天记录具有易破坏性的特点,并且被破坏后往往不留痕迹,不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背景很难发现。但是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凭借其专业知识依法对电子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做出鉴定后,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一般应当优先采纳。[5]由于电子聊天记录的不稳定性、易删改性等特点,对电子聊天记录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具有突出的优越性,它能够通过事先保全的方式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使其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发挥其证明力。


 

  第三,完善电子签名法,实现电子聊天记录载体登记的实名制。目前我国现有的电子签名法体系,除了《电子签名法》以外,相关的法律仅有《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和《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密码管理局的有关规范,整个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6]对所有电子聊天记录载体均采用实名制的做法,电子聊天记录载体申请可以采用与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的实名制形式,实现实名制后对于提升电子聊天记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也有着重要的帮助,尤其是可以解决电子聊天记录收件与收发件人之间的身份验证问题。


 

  电子聊天记录证据是建设工程证据体系中“新星”。基于其在主体身份、收集程序、载体形式等方面的特殊性,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独立性等方面形成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通过建立电子聊天记录证据采集-递交-质证-鉴定等过程的操作规范,及时公证,完善实名制等措施,来实现其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证明价值。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